教育部107年9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37796A號函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出申復,由學校依規定另組申復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倘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得要求學校性平會應另組調查小組重新調查或請學校重為決定。關於與性平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復,應俟該事件處理之結果作成,方得提起。學校尚未通知處理結果(包含議處結果及事實認定,議處結果亦包括學校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議處決定)時,校園性別事件之程序尚未完結,申請人或行為人尚無從就調查程序中所為之調查報告不服而循序提起申復、申訴。
於評議性平法有關(申復)申訴案件時,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情事,或其判斷涉有違法情事,例如:(1)性平會組織未合法(2)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3)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4)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5)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6)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7)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明顯錯誤(8)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等情形時,應於評議書指摘列明,發回學校重為適法之處置,否則即應尊重調查報告所為之事實認定。
原函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