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1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08716A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107年9月18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70146474號函發布「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為提升是類事件後續監管效能,避免再次發生類案,教育部規劃下列機制,請併同注意事項辦理:
(一)事件列管方面:
1.如屬行為人及被害人身分明確之事件,應於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統計管理系統」完成填報作業,由教育部檢視及審核,提供適法監督。
2.如屬行為人或被害人不詳之事件,學校除應依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並循教育輔導相關原則處理外,爾後接獲該事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時,應主動函報教育部,由教育部持續監督學校處理及輔導處置措施直至完成。
(二)事件檢討監督方面:
1.已發生疑似事件之系(科、所)或社團,於次一年度活動辦理前,學校應協助提供輔導及指導措施:
(1)活動執行成員應全體參加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宣導講習,採案例分享方式辦理。
(2)相關活動文宣或標語,應交由系(科、所)輔導教師或導師、社團指導教師或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人員指導及核閱。
2.前揭次一年度活動進行時,系(科、所)或社團應安排至少1名教師全程隨行,以輔導學生活動之進行,避免疑似校園性別事件再度發生。
原函及「大專校院處理學生辦理活動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注意事項」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