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涉及性騷擾案件,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程序及陳述意見等相關疑義(100年6月9日)

教育部100年6月9日臺人(二)字第1000092420號函

有關教師涉及性騷擾案件,經學校性平會完成調查並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建議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程序及陳述意見等相關疑義一案:
教師涉及性騷擾案,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並認性騷擾行為成立且建議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學校應依上開規定,提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另,教評會於審議是類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時,當事人之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以符程序經濟,惟教評會如經審議當事人之書面陳述意見後仍認有相關疑義須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始得釐清,如獲當事人同意後得通知渠列席說明;另為期審慎,亦得邀請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至教評會列席說明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