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年1月25日台訓(三)字第0990227673號函
康寧醫護專科學校函詢案件調查中發現新案之調查處理程序:
一、有關檢舉,依據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依同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非限由直接受調查之當事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提出檢舉,縱調查小組成員亦然。
二、若甲案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發現甲案行為人另涉有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乙案),依性平法第29條、第30條規定,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檢舉應依學校規定之程序提出,並由相關單位依法決定是否受理(同法第28條第3項、第29條參照),始得成案。
(二)檢舉案若受理,係交由具有調查處理權限之學校性平會處理,該會再決定是否及由何人組成調查小組(該小組係屬任務編組,不同案件成員未必相同)。
(三)爰為符合性平法規定,並考量學校運作實務,應由調查小組成員依性平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向學校提出檢舉,受理後,由學校性平會決定是否仍交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或另組調查小組)。
(四)學校如就此類案件認均應由原調查小組併案調查,擬通案規範,以資為據,以此涉及性平會授權調查小組得擴張調查範圍之規定,宜經性平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並將該流程予以定明。
三、倘未經前揭檢舉及受理程序,而性平會已逕完成調查並作成決議時,請學校仍應設法補正程序,並將案件相關資料,提性平會併追認原甲案調查小組為乙案調查小組之效力,並為事實認定。
四、後續處理申復時,申復審議小組進行申復案件之查核,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如未訪談乙案之被害人),或所提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調查之認定者,方得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