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9年9月27日台訓(三)字第0990159267號函
有關大專校院現行住宿門禁及點名事宜,建議學校應以民主參與原則,訂定與修正住宿管理相關規定。
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爰校方如基於維護學生安全及住宿權益,確有點名需要時,應請避免僅限於對單一性別為點名之措施,避免因性別造成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
二、 學生宿舍管理係屬大學自治事項,學校在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之前提所為之管理措施,本部予以尊重,並建議學校應廣泛蒐集住宿學生之意見後,再邀請宿舍學生幹部及住宿學生代表參與住宿管理相關規定之訂定與修正,以培養學生生活管理及尊重他人之公民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