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任(99年9月15日)

教育部99年9月15日台訓(三)字第0990158324號函

為協助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的規劃與運作,建議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或具整合校務功能之行政主管擔任。
說明: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依法設置「性別平等委員委員會」,其任務含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考量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為全面性、跨單位且需整合資源之議題,其橫向連繫極為重要,爰建議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執行秘書由旨述人員擔任,以能發揮其協調統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