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9年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90006170號函
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39條條文附帶決議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第5款規定,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教育人員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建立該單位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諮詢服務管道:
(一)依立法院修正教師法第14條及第39條附帶決議內容略以,「有關校園性侵事件,學校若知情而隱匿不舉報,主管機關應對相關人員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請各地方政府配合修正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並增述對該等事件隱匿不報者,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5條第5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請各地方政府持續宣導提供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及兒童少年保護案件之諮詢服務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