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社工人員參與恐不適當案說明(99年5月27日)

教育部99年5月27日台訓(三)字第0990066934號函

有關學校為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邀請社工人員參與恐不適當案,復如說明:
各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員依法提供被害人輔導與協助,對於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創傷評估係屬其專業。如依前揭說明,參與學校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時,建議比照諮商輔導人員,以專家證人(非擔任調查委員)之身分提供被害人相關之身心創傷評估資訊,以利學校調查小組據以認定性侵害之事實,並達成避免對性侵害被害人重複詢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