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9年7月16日台訓(三)字第0990106602號函
學生因性侵害事件被羈押期間衍生之休學及懲處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6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2條之規定,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爰依法學校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處理建議移學生獎懲委員會據以為懲處之決定並予執行,核先敘明。
二、至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學生申請休學之處理,應請依學校所訂學則(依大學法第28條)之規定辦理。
三、懲處部分,依司法院第382號解釋,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決定。爰請依學校所定學生獎懲之相關規定(依大學法第32條)辦理。
四、以上說明,就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適用部分,請地方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據以指導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