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9年8月12日台訓(三)字第0990120627號函
針對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因案情明確不成立調查小組,可否以性平會紀錄代替調查報告乙節,說明如下: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於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性平會於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前揭報告內容應包含(略以)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爰案情明確之案件,縱不組成調查小組,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前揭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