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釋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節(94年3月17日)
94年3月17日台訓(三)字第0940031134號函
來文釋復「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節,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仍請貴府依法定時限內完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