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得任用之教師應聘擔任教職,請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60115435號函
茲為避免不得任用之教師應聘擔任教職,請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辦理,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