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96年11月7日)

96年11月7日台訓(三)字第0960154562號函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調查小組,其性別比例除依法達到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規定外,應請衡酌性別平等參與之原則,以實現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