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學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96年11月9日)

96年11月9日台訓(三)字第0960158956號函

校園發生性侵事件如涉刑責,學校與警察機關均依法進行調查;學校仍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並邀請性侵害防治網絡相關人員協助調查,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