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96年12月3日)

96年12月3日台訓(三)字第0960169133號函

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所稱之學校,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隸屬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若發生前揭事件之調查處理,建議參照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機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