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97年4月1日)

97年4月1日台社(一)字第0970049527號函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一)、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於文到三個月內修正學校學則報部,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二)、建請各校開設有關性別等議題之通識課程。
(三)、建請於現職教師及教育行政人員在職研習納入婦女教育及性別相關議題。
(四)、建請培訓校內性別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施與建立校園性別平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