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7月29日臺訓(三)字第1000109290號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詢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資料調閱疑義案: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就個案可供閱覽之資料範圍,受理申請之行政機關應依法逕為判斷。
二、 依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係為學校或主管機關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三、 該被申請調查人申請閱覽該調查案件之原始文書、調查會議之逐字稿及申請人學校公文等資料,依法除涉及申請調查人個人隱私(與本被調查案件無關部分)及足以識別相關當事人身分之資訊(性平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予保密外,其他與被申請人被調查事件有關之資料,倘為被申請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3項規定,仍應准許閱覽(建議就其申請調閱之資料塗銷應予保密部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