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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156726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並認定成立者得否撤銷已授予之學位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學生在校期間,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經調查認定及懲處程序,於學生畢業取得學位後,始做出退學或開除學籍等處分時,得否撤銷其學位疑義,本部說明如下:
(一)依學位授予法第3條規定,大學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成績考核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成績考核合格亦得包含學業(含實習)與操行成績。查各大專校院學則,訂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予以退學之規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亦訂有學生涉相關事由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學生如在校期間,已修滿學分,且經學業成績考核合格,惟因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其處理結果恐因後續懲處致影響操行成績之核算,於此時即核發學位證書,似具行政瑕疵。
(三)綜上,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不當操行,倘各大學認於調查階段學生不得畢業,以及學生畢業後學校對於其在學期間之不當操行經調查屬實,得另為開除學籍或退學之處分時,應請納入學生獎懲規定,以資明確。
二、副本抄送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地方政府、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國立大學附屬小學知照。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級中等學校、各國立國民小學、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學生軍訓處、社會教育司、法規會、訴願會、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