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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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訓(一)字第1010196408B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於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相關規範時,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旨在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依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又依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二、請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應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三、請規劃透過相關研習活動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並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鄭麗君國會辦公室、本部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