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並認定成立者得否撤銷已授予之學位疑義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高瑞蓮

電 話:(02)77367823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2160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本部101年10月11日臺訓(三)字第1010156726B號函示(諒達),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調查屬實並認定成立者得否撤銷已授予之學位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101年11月12日義大學字第1010013325號函。

二、依旨揭本部函示說明二(三),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調查程序未終結前已屆畢業時間,倘渠涉事件尚於調查階段,恐因該事件之不當操行致開除學籍或退學之處分,因該等處分涉及畢業成績中操行成績之核發,學校如認需暫緩核發學位證書,應請納入學生獎懲規定訂明(請併同檢視學則之規定)。

三、倘前揭學校規定已明定,學生在校期間已修滿學分,且經學業成績考核合格,惟因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行為,尚在調查處理程序中,依學校之規定應予暫緩核發畢業證書時,此時核發予學位證書,已具行政瑕疵,爰自無來函所詢「學校已發給其學位證書,而後來調查處理結果認為應予退學處分,則學校得否撤銷該已授予之學位」之疑慮或作法。

四、學生如認該等事件之處分不當,或前項暫緩核發畢業證書致其權益之損害,自得依各學校所定學生申訴規定提出申訴、依訴願法提出訴願,或提出(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五、各校於學生畢業前夕受理申請或檢舉調查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儘量於學生畢業前調查處理完成,以避免因延遲核發畢業證書或核發後又予撤銷產生之爭議。

六、副本再抄送公私立各大專校院知照。

 

正本:義守大學

副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義守大學除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中等教育司、中部辦公室、國民教育司、學生軍訓處、社會教育司、法規會、訴願會、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