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33437834

聯絡人:王昱婷

電 話:(02)77367827

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訓(三)字第10102156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勞委會來文

 

主旨:有關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之處理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12日勞動3字第1010085781號函(如附件)辦理,暨本部101年10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191724號函諒達。

二、依據性工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使受害者免於處於受性騷擾的工作場所中。基此,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向其雇主提起性騷擾之申訴,以利雇主依性工法第13條規定為後續之處理。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上開第13條規定時,得依第34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三、性工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案請依函釋辦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二市)高中及高職、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法規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訓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