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文有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

 

        教育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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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立清華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臺教學(三)字第10200582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轉知內政部102年3月21日召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如說明二,請積極配合辦理,以利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合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4月2日台內密源防字第1020153410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決議,轉知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性侵害當事人具學生身分時,地方政府(以下指社政單位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與教育單位之相關分工原則,由地方政府參考內政部100年12月12日以台內防字第1000240683號函送之「校園、兒少及身心障礙安置(教養)機構性侵害事件防治會議紀錄」,依當事人情況及意願,適時提供相關當事人妥適之協助,並參考運用內政部及本部所定之相關流程辦理。學校如知悉或接獲社政相關單位之通知或轉介時,亦應提供學生相關之教育輔導措施。

(二)各地方政府處理通報事件時若與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處理個案遇有爭議時,可電洽或函請各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地方政府教育局)協助處理。

(三)各地方政府於處理兒少或性侵害個案,除直接聯繫所轄教育單位外,若遇緊急案件需由教育主管機關協助時,24小時皆可以電話聯繫本部校安中心(電話:33437855、33437856)協助聯繫處理(學校於夜間或假日處理緊急個案時,請透過113聯絡值機社工督導)。

(四)各地方政府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之相對人身分為老師或教職員工時,由地方政府參採內政部99年5月13日召開「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次會議」決議,為強化教育與社政單位聯繫協調,儘速聯繫或以密件函知教育主管機關或加害人任職之學校依性平案調查規定妥為處理,以維校內學生之安全。

(五)各地方政府將網絡協調爭議案件,列入該地方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議或相關網絡會議研商並列管,若涉及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事項,則邀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該屬教育主管機關與會討論(請學校應予配合)。

三、另近日因應學校於事件通報後與地方政府之聯繫產生相關爭議,請學校通報後,遇緊急案件需聯絡社政單位人員或員警處理時,應掌握時效,確認下列事項,並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保護及協助:

(一)社工人員是否可以到學校?何時可以到學校?社工人員無法到學校時,情況緊急時需學校如何協助?

(二)社工人員到學校後是否需提供場地晤談學生?

(三)緊急、遭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有危急學生之人身安全或生命之虞時,先協助報警,並告知社政單位人員已報警處理。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三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內政部、內政部兒童局、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性別平等及學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