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吳志光

楔子—柯慈的屈辱
2003年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南非著名作家柯慈( J. M. Coetzee)的名作「屈辱」(Disgrace),是一個關於放逐的故事:一個大學英語教授與自己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卻沒有處理好它,麻煩隨即接踵而至。他最終被驅逐出校,從此開始窮困潦倒的生活。柯慈在書中寫道:「作為教師,我們是握有權力的人。也許該禁止將權力關係和性關係混在一起……在處理二者的關係時,應當表現出格外的謹慎。」師生戀並非「屈辱」乙書的主題,但上述這段話卻也點出了師生戀的核心問題所在—權力控制vs.情慾自主,從而衍生出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師生戀的今與昔
「一日為師,終身為父」,使得師生戀在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中不能接受,是一般人對師生戀的刻板印象。但從黃藥師、梅超風到楊過、小龍女,師生戀的情節在金庸的武俠小說中一再上演。甚至「神鵰俠侶」出新版,金庸也首次在書中以數頁篇幅註解「師生戀」。金庸在註中首次表明,「神鵰俠侶」中楊過、小龍女不為社會所容的「師生戀」,他是挑戰當時嚴格控制婚姻的制度。金庸的多部小說都被認為有反諷、影射中國文化的意圖,他卻鮮少承認,這次難得主動點明。金庸這篇註,卻有如一篇「婚姻制度」的研究報告。他舉出古今中外各種婚姻、感情禁忌與風俗,如宋朝歐陽修因為寫豔詞給小甥女,幾乎釀成殺身之禍;唐代高宗卻可娶父妃武則天為皇后。金庸考據各時代禮法,證明楊、龍的師生戀在宋代的確不為禮法所容,而韋小寶娶七個老婆在清代絕對可能。金庸也舉出無數師生戀的例子,從沈從文、張兆和,還珠樓主與孫經洵,到國學大師錢穆與胡美琦。金庸列出當時文人如徐訏、野火先生對他們的批判,卻在末尾表示,他親眼見到錢穆婚後幸福的生活、深為敬佩,顯示他自己是「愛情至上」的擁護者。
師生戀不被我國傳統社會所接受,主要原因當然是天、地、君、親、師這類人倫綱紀的束縛。惟隨著社會的進步,許多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已不再受到重視,現代社會中的師生戀,只要不涉及刑責,雙方皆已成年(特別是在大專院校中),「男未婚、女未嫁」,則並非全然有違道德倫常之事,而日後傳為佳話者亦時有所聞。但師生關係中無法避免的權力控制關係,卻使得師生戀不再是單純的情慾自主問題,其往往面對倫理情境中之曖昧(ambiguity)與兩難(dilemma)困境。
如何面對師生戀?
首先在師生關係及專業倫理中處理此一議題的主要是美國,原本在經歷過六十年代的性解放風潮後,至少在雙方皆為成年人間的師生戀議題原本不應成為問題。但隨著各行各業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大量被揭露,在美國逐漸形成一股反性騷擾的社會氛圍。其中伴隨著權力控制關係的師生間性騷擾行為亦無法在校園中被容忍,容易與性騷擾行為相牽連的師生戀遂成為「箭靶」。越來越多的歐美大學明文規定,禁止老師同自己所教所管的學生談情說愛或有越軌行爲。如果處於熱戀之中的師生感情真摯並已經到了難捨難分的地步,老師只好採取避嫌態度,主動放棄自己教育管理的班級,轉到其他年級或學校任教。而以下是三則關於歐美各大學禁止校園師生戀行為的典型報導。
– 由於考慮到可能出現的不公和濫用職權,美國明尼蘇達州州立高校系統 (The Minnesota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ystem) 禁止學生和老師之間發生性或羅曼關係。明州州立高校系統由二十五所兩年制學院和七所四年制州立大學組成,這個系統成立於1991年,以便統一管理明州的社區學院、技術學院及州立大學。這個政策從星期三開始實施,而以前的政策僅僅是不鼓勵師生間的羅曼關係。按照這個新政策,一個教授如果捲入這種事情,將會受到處罰。
師生間發生戀情的機會有多大﹖明州大學 (Minnesota State University) 的健康學教授、教工協會主席 Steve Bohnenblust 說﹕「當然啦,在一個有一萬三、四千名學生和七百教工的校園裡,你可以聽到許多誹聞,但我認為在我們校園裡出這事的機率不大,不過,我懷疑還是是有的。 」 如何處理師生間的特別關係,其它院校則有不同的規則。比如說,位於 Northfield 的卡萊頓學院高調嚴禁此類事件發生。明尼蘇達大學則相對寬鬆,視情況而定。明州州立高校系統的官員說,在與全國範圍內的四十所院校進行比較之後發現,大多院校完全禁止此類事件的發生,或者要求報告此類關係,從而不至發生有違公眾利益的事情。老師們對新政策有何反應呢﹖「沒人喜歡自己的行為受限制,但的確沒出多少這類事情……但這並不是說人人都同意這個新政策。」 都市大學 (Metropolitan State University) 教授 Nancy Black 說。新政策的支持者們則認為,由於教授高高凌駕於學生之上,即使雙方自願,這種關係也使人難以接受。
– 英國多所大學近日發出指引規定,老師如果與學生相戀,需向校方報告,以免爆出老師「徇私」或性騷擾學生的醜聞。新措施被視為是校方在師生戀屢禁不絕的情形之下所採取的權宜辦法,雖然各大學所採取的措施不同,但是都不約而同規定,與學生戀愛的老師必須將有關情況向系主任報告。校方此後便會盡量避免由該老師批閱戀人的功課,以避免「徇私」的嫌疑。由於師生戀往往是偷偷摸摸地進行,因此若鬧出不愉快的事件,師生往往各執一詞,令校方難以處理,訂立新規定的目的正是為了杜絕這種情況。
– 美國加州大學校董會表決通過議案,禁止教職員與由他們打成績分數的學生發生戀情或性愛關係。協助擬定這項法規的畢尼恩說:「擬定這種全校性的政策,能夠確保所有校區遵守明確一貫的行為標準。為了維護大學教育任務的健全本質,教職員必須對引導、教育和評估工作切實負起責任。」
加大系統擁有十個校區,包括以自由著稱的柏克萊加大校區,一九六0年代曾是性愛革命的溫床,現在卻隨耶魯大學、密西根大學、威廉瑪麗學院和其他美國大學禁止師生戀,連兩相情願也不行。這項決定遭到一些人士批評,曾與學生戀愛並結為連理的長堤加大社會學教授丹克更公然宣稱:「這是大學管理部門濫用權力,也是一種老大哥作風。只要彼此情願,這是雙方的事,跟別人不相干。」他指出,電影「美麗境界」描述數學家奈許與後來成為他妻子的學生的故事,顯示這種關係已為一般大眾接受。支持新法規的人士則表示,這種規定可能防止教職員濫用對學生的權力和影響力。柏克萊加大法學院院長杜耶去年因受到一名以前的學生指控性騷擾,被迫辭職,使有關師生關係的辯論更激烈。根據新法規,與學生發生不當關係的教授可能面對六種處分,最輕微的是警告信,最嚴重的會遭到開除。
西方社會如此地因應師生戀行為,如今在東方社會也不陌生了。依據大陸人民網的報導,武漢某大學作出決定,解聘一名與學生有戀愛關係的教師。據悉,這名教師應聘到該校從事教學工作,經校方查實,該教師利用工作之便,與女學生談戀愛。去年,該校制定了「教職工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在師德方面,明確規定「不准與學生建立戀愛關係」。根據該規定,校方經過查證,將這名教師解聘。該教師現已離校。此事在該校反響強烈,記者對20名學生進行隨機調查,有50%的學生對「師生戀」持無所謂的態度,25%的學生明確反對 。
而在台灣的大專院校中,似乎少有如此「嚴肅」處理師生戀行為者,師生戀議題相對顯得隱晦。在少數制定教師專業倫理守則的大專院校中,就網路資料所及,似乎只有國立中興大學教師專業倫理守則第21條明確提及「教師應該避免與學生建立不當的親密關係」。惟全國教師會依據教師法第27條所訂定之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則亦明確規範「為維持校園師生倫理,教師與其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之情感愛戀關係」。至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依該法授權訂定,於2005年3月30日發布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除了代表我國性別平等教育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外,其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首次於國家法令中規範了師生戀的議題,其第7條規定如下:「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師生戀、權力支配與性騷擾
揆諸國外的經驗,之所以規範校園師生戀之行為,積極面是落實專業倫理的要求,消極面則是為了避免性騷擾的發生。儘管師生戀的態樣及結果很多元,不能一概視為性騷擾,惟一旦師生間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等權力支配關係時,師生戀即可能導致性騷擾的爭議,諸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2目所稱之性騷擾態樣(亦稱為性循私),即「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的起草者羅燦煐教授即曾列舉出下列三種可能性,來描繪師生戀可能變成性騷擾之風險圖像:
一、權力不對稱所形成的性騷擾
1.當教師企圖與正在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雇傭的學生發展情愛關係,但對方並無相同意圖,卻因畏懼前者的權威,或擔心被秋後算帳,而不敢明確拒絕,但也不願屈從,就會產生被性騷擾的後果,如:個人尊嚴、工作或就學之機會或表現受到負面影響。
2.即令學生一開始是歡迎並接受教師的情愛表達,但在關係進程中,可能因擔心被負面考評,而不能享有平等的互動關係,及完整之自主權。
3.如果學生想要與教師分手,可能也會因為前述原因,而被迫繼續維持關係。
二、對其他學生造成間接性騷擾的後果
1.當教師與某名學生發生情愛關係,而公開在課堂上表現親密行為時,可能會對其他學生造成困擾,而影響到他們的工作或學習表現。
2.當教師偏袒其情愛對象,而將稀有資源(如:獎學金,參賽機會等)給予後者,導致其他具相等條件的學生,被剝奪享用該資源的機會,就會產生性徇私式的性騷擾。
三、即令當事學生與其他學生的受教權益均無受損的請況下,師生戀對當事學生還是可能造成下列之負面影響:
1.該名學生若受到該教師學業上的獎勵或肯定時,可能會無法確定受獎勵原因是自己的能力/表現或是自己與該教師的情愛關係。長久下來,可能降低學生的自信心及自尊心。
2.即令該生確信受獎勵原因的確來自自己的能力或表現,但其他學生可能將之歸因於師生戀,而對該名學生有所偏見或歧視,也會造成對該生的困擾。
只是立法者的態度並不當然為一般人所接受,不少大學生或教授表示大可不必,因為大家既已成年了,時代也已不同,只要兩情相悅,男未婚女未嫁有何不可?甚至有學者為文指出將師生戀置放於有關性侵害與性騷擾的準則之內,就已經有嚴重混淆「兩情相悅」和「單方面強迫」的企圖,這個混淆不是偶然的,而是建立在對於「女學生」身分的母權保護主義、以及某類女性主義的「弱者無法自主」的性愛理論假設上。其並進一步指出「學校不是唯一的權力機構,醫院、企業、工廠、軍隊、公私機關等等,都存在著跨階層的性愛關係,以及由此跨階層性愛關係而衍生的性徇私。如果說將跨階層性愛暗示或污名為與「性騷擾性侵害」相去不遠,一方面模糊了「自主性愛」與「非自主性愛(如強姦)」的界限,等於否定了低階層者的自主能動,另方面,則是為了嚇阻跨階層性愛,而這其實是因為跨階層性愛不利於這些組織機構的階層秩序,因此,嚇阻跨階層性愛是為了組織機構的利益而服務的,它既是一種對性愛的社會控制、也是一種維護階層權力秩序的社會控制(就像很多專業倫理的制定其實是為了專業宰制的久遠利益)。對低階層弱者而言,嚇阻跨階層性愛往往並非一種保護,因為跨階層性愛經常是對低階層弱者有利的(例如性徇私)。正如前述,防範師生戀其實並不是真的為了防範性徇私,因為只有光明正大的師生戀才能免於性徇私的流弊可能,將師生戀打入地下,又如何防範徇私?故而防範師生戀的立法功能主要還是為了嚇阻跨階層性愛,以維護權力階層的秩序與士氣。」
師生關係的確不是唯一的權力支配關係,但只要師生關係中的權力支配因素不改變,師生戀所可能引發的性徇私即難以避免。而師生間的權力關係是教育體制的一部分,甚至是伴隨著教育目的,縱有不當之處,亦只能調整,無法揚棄。師生戀的正常化恐怕無法如論者所云「可迫使師生權力關係重新調整」 ,畢竟師生戀的正常化不代表師生戀的普遍化,從而實在很難想像能因此根本調整此種權力關係的結構。再者,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者,亦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所謂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罪。而師生之間的親密關係,在權力不對等的「陰影」下,如何避免以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罪相繩?從而國外大學之所以禁止師生戀,除了專業倫理之考量外,主要還在於避免老師因此課以法律責任。
結論
其實在現實校園生活中,只要是兩情相悅,未衍生不當追求乃至於性騷擾之控述時,幾未聽聞有國內大學如前述所引國外之例,以有違專業倫理而予以處理者,其中的關鍵因素還在於一般人尚不認為師生戀當然有違專業倫理與師道尊嚴。原本這種涉及專業倫理的問題,本應由學術社群依據學術自由、各級學校根據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自律機制加以解決。然而在學術社群及各級學校無法自律的普遍建立專業倫理規範時,國家在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中,將師生戀納入專業倫理的內涵,無論從情、理、法層面來看,都是適當的。亦即教師如與已具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學生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戀情,在彼此沒有(或已沒有)師生關係的情況下,我們應予以祝福;如果彼此有授課或指導等師生關係,為避免影響學生權益或衍生之性騷擾疑慮、甚或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罪之控訴,即應秉持教師專業倫理的自律精神,主動迴避。至於單純兩情相悅的師生戀,縱無因此所衍生之性騷擾甚或性侵害控訴,但畢竟有違專業倫理,學校應如何處理,其實是應該與教師團體協商,參考國外的經驗,於聘約中予以明定之,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制準則第34條亦復如此要求。(全文完)
※本文作者吳志光,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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