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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示(old)
公文函示(old)
【函文轉知】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 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性平法第31條所訂處理期間,究屬強制規定,抑或屬訓示規定乙節(95年9月19日)
校園中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時之適法處理程序(95年10月5日)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申復機制與第34條申訴救濟之適用疑義案(96年1月24日)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所定行為人之「所屬學校」之疑義(96年2月1日)
修正「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第11項所列調查費之標準案,請參酌於事件調查時據以支給相關費用(96年2月6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提起申復所生之程序疑義(96年5月7日)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96年5月15日)
本部釋示並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乙案(96年5月15日)
為協助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部已商請內政部警政署同意,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應同意轄區分局員警受邀擔任該事件調查委員(96年7月27日)
學校加強規劃性別平等教育之教育及宣導計畫,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96年8月22日)
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請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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