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處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三法)所涉之性騷擾事件之單一處理機制
【教育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 臺訓(三) 100 0170857 B
主旨: 有關學校處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三法)所涉之性騷擾事件之單一處理機制,請 查照並依說明辦理及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100年9月19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408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三法整合議題,礙於三法立法背景、目的及保護法益未盡相同,其申訴機
制之標的及功能亦有不同,加以主管機關及其行政監督體系歧異,三法外部申訴機
制之統一,除非重新檢討三法之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否則一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實有困難。本部參考內政部委託辦理「性騷擾防治三法整合研修建議計畫」之結論
及建議,提供說明及作法如下:
(一)由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要求學校設立常設性之組織處理性騷擾事
件,爰滋生學校得否將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交由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立)調查處理之困擾。實務上僅需令學校
有採單一機制處理之可能性,此一問題尚無須以修法為之,只需透過修正性別工作平
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兩法之子法即可。
(二)上述涉及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兩法之子法,刻正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及內政部研議中,就學校處理三法所涉性騷擾事件之單一機制部分,本部採納上述
建議,請學校於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
施時,增列「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
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併明訂於各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中。
三、本部將於101年度加強辦理學校人員對於三法整合議題之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並請
學校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教職員工在職訓練之重要議題,以促進對法令之熟悉並
於事件處理時能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