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防治指引
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壹、法規與政策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針對校園性別事件增加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其次, 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於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發布, 第 8 條規定如下:「(第一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二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三項)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教育部依據前述性平法相關授權,擬定重要概念如下:
一、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與一般教學輔導有關之校長或教職員工專業倫理不同,其重點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關係界線」,也就是校長或教職員工經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範,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執行教育職務,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除了規範具「權勢不對等」的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對象學生外,亦應負有整體學生性別友善的專業倫理之責, 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不以權勢不對等為限,只要有一方為學生,無權勢不對等關係亦受規範。
教育部為協助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另提出相關政策內涵如下: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因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不論雙方有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都不能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否則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
(一)在雙方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應受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後段規範限制。雙方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倘非兩情相悅,即可能構成權勢性侵害或性騷擾;縱兩情相悅,亦有學生於權控關係下無法拒絕、或校長及教職員工無法公正客觀執行教育工作之虞(參考如: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有關應自行迴避之規定略以「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致影響學生受教權,即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作為第四類校園性別事件,若排除兩情相悅,僅界定為校長或教職員工「有利用權勢之非兩情相悅」,將無法與權勢性騷擾、權勢性侵害作區分;爰對成年學生,在存有權勢關係時,即應受規範及限制;另校長及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若存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行為或情感關係,即有不能公正客觀行使指導、評量等教育工作職權,有影響學生平等受教權利之問題。
(三)雙方無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之權勢不對等關係時,未受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後段規範, 於未構成校園性騷擾事件前提下,得合意發展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行為或情感關係。
貳、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訂定專業倫理規範建議納入事項: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互動時應注意之基本原則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的關係,是一種公領域之角色關係,自不應發展私領域情感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之義務為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提供工作機會等,在此義務下應秉持平等溝通方式進行。且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具有權勢關係,權勢關係意旨雙方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還具有帶領成長、行為示範之功效,即校長或教職員工容易成為學生模仿學習之對象;特別是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關係,不僅在校內具權勢關係,未來在相關職業領域,也可能持續具有影響力。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之人際互動應嚴守分際,若無正當理由,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脫離職務角色,與學生單獨進行私下互動。例如: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與學生以通訊軟體單獨於半夜或假日之閒聊;若有必要,應以公共事務溝通。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而餽贈學生物品;避免於公務之外單獨使用汽機車接送學生;避免單獨帶個別學生出遊、看電影、咖啡館聊天;避免單獨邀請學生至宿舍、住家或外宿;校長或教職員工在個別化空間(如:研究室),與學生進行單獨教學或研討時,不可鎖門,若要關門也要先徵詢學生意願。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即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互動關係,或給學生未來情感發展有關之承諾。倘若遇學生主動追求,校長或教職員工若正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應依性平法相關規定,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且與未成年學生仍不得發展親密關係。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應一視同仁,無正當理由不能發展個別化之關係, 或是超越專業倫理關係之特殊對待。未成年學生較易對校長或教職員工產生非師生關係之情感建構(年紀越小的學生越容易產生),校長或教職員工一旦覺察學生移情(例如:學生將校長或教職員工視為父、母、兄、姊或其他重要他人)或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反移情(校長或教職員工視學生如子、女、弟、妹或其他重要他人),且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處理。
五、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嚴守與學生之身體界線分際且謹記於心: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的關係是教學、教育、輔導、合理管教之專業互動,而非親人或其他人際互動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應留意自己與學生的互動模式, 也應經常自我省察是否有不妥當之行為,切莫自以為能處理自身與學生人際互動之糾葛。若有超越師生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六、校長或教職員工作為智識先進者或居具權勢地位,應妥善管理自己的情緒或情感問題,避免對學生情緒或情感之遷移或投射;若有遷移或投射,且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
七、學生若有情緒或身心困擾,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宜過度介入,應鼓勵學生尋求就醫或專業人士協助,如使用學校輔導室或心理健康中心之專業服務。學校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配置有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等,可提供學生各種舒緩身心壓力或情緒調控之方法,或由精神科醫生開立藥物。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多未受過心理諮商或精神醫學之專業訓練,不宜以常識或個人經驗處理學生的情緒困擾。
八、學校應依據性平法第 16 條規定,於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對於初任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加強性別教育與法治教育,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參、附錄:校長或教職員工性與性別人際互動違反專業倫理之案例樣態、案例評析及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一、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親密關係
(一)國小導師對與女學生發展情感親密關係:「六年之約?」
1. 案例內容
小六學生美美(女,12 歲)在 IG 上發出限動,寫著幾個字「難道這就是愛情?」,被閨密小君看見且探詢。美美告訴小君,她正在和班導楊師(男,32 歲)談戀愛。小君聽見受到驚嚇後去告訴美美媽媽,媽媽翻閱美美手機,發現她和楊師 Line 對話訊息的內容,才得知楊師經常放學後載美美回家,兩人還曾「十指相扣」、多次單獨出遊,楊師又送給美美「愛情御守」,說他會好好的照顧美美,承諾美美 6 年後成年,兩人就可以在一起。媽媽非常生氣,隔天一早到校長室要求學校處理。經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認定楊師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 案例評析
楊師身為國小班級導師,與美美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性別、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係;未能嚴守分際,「與女學生十指相扣」、「單獨與女學生出遊」、送給女學生富情感寓意的禮物「愛情御守」、「與學生相約六年後承諾和她在一起」,皆以情感為基礎發展之互動關係。楊師讓未成年人美美沉浸在愛情的遐想中,對待未成年學生的互動模式,實違反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 註:此附錄之案例評析,均以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 係。」以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說明「於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間,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互動關係,均屬明文禁止之事項……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 作機會期間,不得與成年學生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以維教育基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教育平等原則及公正客觀之專業倫理」違反行為列舉。另實務上尚未發生行為人為校長之案例,故暫不列入。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若無正當理由,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與學生有私下通訊軟體個別互動。
(2) 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基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目的饋贈學生物品。
(3) 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於公務之外單獨使用汽機車接送學生。
(4) 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避免單獨帶個別學生出遊。
(5) 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給予學生對未來與情感發展有關之承諾。
(二)高職男性職員與男學生之不當性互動:「說不出的秘密?」
1. 案例內容
張羽(男,38 歲)為某高中學校職員。阿哲(男,17 歲)是該校二年級學生,他一直向家人隱瞞自己的性傾向。幾個月前兩人在網路同志社群中相識並開始有互動。上個月,偶然間才知道原來兩人在同一所學校,於是數度相約到校內游泳池見面,並發生合意性行為。某日兩人又正在游泳池進行親密互動時,被其他值班同事發現,通報學校,學校性平會依職權進行檢舉調查程序。阿哲哀求學校不要告知家長,但因他尚未成年,學校仍需通知家長並告知相關權益,家長得知後認為阿哲是被張羽性侵害,堅持對張羽提出性侵害告訴。本事件經學校性平會調查, 認定張羽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 案例評析
張羽具性平法所稱學校職員身分,有性平法之適用。學校職員工, 雖未擔任實際教學工作,但仍具教育人員身分,且於校園內與學生互動,具有訓練、評鑑、管理學生之職責,應遵守校園職場工作專業倫理。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仍有性別、年齡差距、身分地位不對等,故不得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有違專業倫理之社會互動關係。阿哲和張羽兩人相識於交友社群中,進而交往, 兩人交往屬與性有關之情感發展行為;進而相約在高職校園內發生與性有關之合意親密互動行為。阿哲已滿 16 歲,與張羽之間發生合意性行為,雖不觸犯刑法 227 條,亦未有性騷擾之虞,但張羽對未成年人阿哲之行為,仍違反性平法與準則所稱之專業倫理。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學校職員工雖未擔任實際教學工作,但仍具學校人員身分,受性平法第 29 條規定之拘束,應遵守性平法相關法令規定。
(2) 學校職員工於校園內與學生互動,仍具管理學生之職責,應遵守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3) 學校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有年齡差距、身分、地位之權力不對等關係,不得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互動關係。
(4)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之互動關係,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皆應謹守專業倫理之規範。
(三)高職女校長或教職員工與男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我以為能過關?」
1. 案例內容
洪師(女,23 歲)剛從大學畢業,甫到某校擔任英文科授課教師。洪師授課班級學生阿華(男,17 歲,職科三年級)非常喜歡洪師。阿華曾多次在班級 Line 群中,公開對洪師發表撩妹語錄,洪師並未加以理會。他經常上英文課時盯著洪師發呆,洪師多次斥責他上課不專心。某次英文課阿華公開在班上示愛,全班起鬨,令洪師當場滿臉通紅表情羞澀。
當日晚間,洪師機車在學校拋錨,阿華發現並當場幫她修理機車,又陪同她返家,讓她心生感激。從那天起,洪師逐漸卸下心防,接受阿華的情感。自此兩人經常在校園裡面出雙入對、狀似親密,同學們開始戲稱洪師為「華嫂」。後來該科主任耳聞「華嫂」稱謂,並得知洪師與阿華交往,立即通報學校由性平會啟動檢舉調查。本事件經性平會調查認定洪師雖未與學生發生性行為,但仍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 案例評析
本案例中,面對學生示愛,洪師先採冷處理,尚能嚴守師生專業分際。因阿華鍥而不捨的追求,洪師逐漸卸下心防而接受與回應學生追求, 並發展情感關係。倘若當阿華追求行為開始時,洪師能及時覺察,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或可阻止後續師生交往與情感發展,避免調查屬實之懲處。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校長或教職員工必須嚴守師生分際,切莫自以為能處理自身與學生人際互動之糾葛。
(2) 校長或教職員工倘若遇未成年學生追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 由學校所設性平會決議相關措施,協助當事人迴避違反專業倫理之關係。
(3) 遇學生主動追求行為,校長或教職員工若正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得接受與學生發展親密關係。
(4) 學校應依據性平法第 16 條前段「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作為;對於初任校長或教職員工加強性別平等教育與法治教育,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二、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性別互動
(一)國中女導師對男學生之不當性別互動:「一日為師、終生為父/母?」
1. 案例內容
某校國二班導王師(女,41 歲)對阿猴(男,14 歲)視如己出,照顧有加。平日會幫阿猴準備早餐、把阿猴的髒衣服帶回家洗乾淨、中午幫阿猴午餐加菜、接送阿猴上下學……甚至幫阿猴代墊學校繳款費用。王師自稱「娘」,稱阿猴為「小猴兒」。久而久之,學生間戲稱王師是「猴媽」,稱阿猴為「王阿猴」。阿猴有事沒事也會跑到辦公室黏在王師身邊, 兩人在校園中勾肩搭背,狀似親密。生輔組長多次看見阿猴與王師的互動,認為不妥,告知性平會。由性平會決議啟動檢舉調查機制,結果認定王師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 案例評析
阿猴是未成年男學生,王師身為班級女導師,兩人在學校教育階段建立起師生關係。校園中出現對兩人有不一樣的綽號稱呼(猴媽和王阿猴),顯示校園中他人也能顯見兩人有異於一般師生之互動。而王師對阿猴的種種行為(準備早餐、把髒衣服帶回家洗乾淨、午餐加菜、接送上下學、代墊學校繳款費用、勾肩搭背狀似親密),自稱「娘」,稱阿猴「兒」,對待阿猴的種種行為具個別性與獨特性,已逾越一般師生性別互動應有之分寸與界線,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及防治準則第 8 條規定。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差別對待方式。
(2)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之關係,應限縮在教學、教育、輔導、合理管教之專業互動,不應擴展至家人或其他親密互動關係。
(3) 校長或教職員工應留意自己與學生之間的互動模式,也應經常自我省察是否有不當行為,及時修正。
(4) 校長或教職員工對於學生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個別學生有特殊的對待與照顧,避免學生產生移情。
(5) 校長或教職員工一旦覺察學生移情或自己反移情,且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處理。
(二)國中教師對女學生之不當性別互動:「我們只是朋友?」
1. 案例內容
張生是早熟的國中女學生(女,13 歲),功課好,愛看小說、文才也好。進入國中後,對性別關係充滿好奇與想像,因為數學資優,常參加校際競賽,也因此認識了帶隊的林姓數學老師(男,30 歲)。張生崇拜林師,常藉故去辦公室找他,幫忙行政也當小助教。林師以張生朋友自居,一起玩手遊,也會一起出遊為張生拍照。林師常利用通訊軟體和張生對談,無所不聊,也會用髒話顯示很前衛;張生潛移默化,也就開始對母親說出髒話。張生母親察覺女兒的變化,發現通訊軟體中的張生與林師的對話,認為超越一般師生關係,因而對林師提出申請調查。調查後結果認定林師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屬實。
2. 案例評析
林師雖然不是張生的導師,但常帶領張生參加數學競賽,與張生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關係,也是一種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校長或教職員工的主要義務是教學指導,林師與張生一起玩手遊、兩人共同出遊、拍照,在通訊軟體中聊天,不是交代功課或指導學業,均屬超越師生分際之社會互動。林師雖尚未與張生發展親密關係,但是兩人屬
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林師與張生的互動上顯然有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存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等關係時即屬於專業關係,而非是一般朋友關係,需要有師生分際。兩人出遊、單獨拍照、使用髒話等行為,均非屬專業關係中妥適之人際互動,也違反性平法第3 條第3 款第4 目。
(2) 校長或教職員工可以強調師生的平等關係,也就是不以威權強制學生做任何事,跟學生坦誠相對,但並非無所不談。
(3) 身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仍有基本的指導義務,不宜出現毫無分際之自我揭露,特別是針對性及情感隱私部分,應彼此尊重。過度且長期之自我揭露,容易讓師生關係轉向親密關係,宜防範之。
三、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發展違反專業倫理之親密關係
(一)大專男性導師與成年女學生之不當性互動:「我可以接住她?」
1. 案例內容
洪生(女,19 歲)是五專四年級女學生,她幾乎年年交友、年年失戀,以致經常情緒低落,加上身體病弱不適,得導師陳師(男,39 歲) 特別關心。陳師為表關心,經常以 line 與洪生聯繫,關心她的上學狀況, 也為洪生慶生,讓她開心;有空時帶洪生外出散心,外出開研討會也約洪生前往。陳師曾去女學生外宿處,與洪生發生性關係,並租屋與洪生同居。閨密得知洪生與陳師交往後,一再勸阻無效,只好向校方檢舉陳師有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性平會受理並啟動調查,結果認定陳師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其情節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2. 案例評析
陳師是洪生的導師,與洪生具有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之關係;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身分、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洪生雖非未成年,但雙方具有不對等之權勢關係,而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之親密互動,即有違專業倫理。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學生若有情緒或身心困擾,校長或教職員工應鼓勵學生尋求就醫 或尋求專業協助,如:向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進行求助。學校的心理健康中心或輔導室設有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 床心理師等,可以提供學生各種舒緩身心壓力或情緒調控之方法, 精神科醫生也可以開立藥物。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多未受過情緒 管理之專業訓練,不宜以常識或個人經驗處理學生情緒困擾問題。
(2) 處理情緒問題是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的專業訓練之一,一般校長或教職員工應建議學生尋求專業協助。
(3) 少數校長或教職員工自以為可接住學生的情感或情緒,但因未受專業訓練,可能因移情反而讓自己陷入依附關係中而難以自拔。公私之間分際不清,容易導致違反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
(二)大學男性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女助理之不當性互動:「前世今生的緣分?」
1. 案例內容
謝生(女,21 歲)今年大學四年級,以前多以校外打工賺取生活費, 今年開始擔任選修課教師鄭師(男,42 歲)的兼任研究助理,收入穩定而感到輕鬆愉快。鄭師單身,並對謝生情有獨鍾,下班後會邀約她看電影、請她一起外出用餐,也會不吝嗇地誇獎謝生之美顏、性格。鄭師常對謝生說,她像他的前女友,並表示願意照顧她,要她不用擔心經濟問題,希望畢業後可以考慮接受交往。謝生雖心情糾葛複雜,但還是喜歡受到特別珍愛的感覺,在不經意告知學長、助教後,助教通報系主任, 系主任向性平會檢舉而啟動調查。調查結果認定鄭師有違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 8 條之專業倫理。
2. 案例評析
謝生是鄭師之研究助理,鄭師提供謝生工作機會,屬不對等之權勢關係。鄭師利用與謝生之不對等權勢關係,主動發展與謝生之互動,並相約未來可以進一步發展為親密關係,顯違反性平法「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的親密情感需求投射到研究助理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但卻有違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規定。
(2)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提供工作機會,具權勢關係下,不應發展情感曖昧的互動模式。
(3) 校長或教職員工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學生或助理之談話話題宜限縮在學業發展、未來生涯規劃以及興趣分享等,盡量避免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成年學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性別互動:大學指導教授對女研究生之不當性別互動
1. 案例內容
嚴師(男,58 歲)對研究生翁生(女,23 歲)特別關心,上課討論外,私下也會給翁生論文特別指導,並用 E-mail 寄相關論文給翁生看,除了英文論文,若是日文或德文論文,嚴師擔心翁生看不懂,就會先翻譯成中文以幫助翁生閱讀。嚴師會以E-mail 跟翁生討論論文議題,每天至少發一封信,若不討論論文,也會說些正向的話,例如:「每天都很期待看到你,想到今天會看到你,就很興奮」、「跟你討論問題,讓我覺得 變年輕了」、「很想跟你散散步,以前我追師母的時候都是利用散步時間」。嚴師很關心翁生的未來生涯,認為翁生的現任男友並不適合她,也認為 翁生像他的女兒等。翁生覺得嚴師對她的互動很奇怪,告訴男友後,男 友告知系主任,系主任認為嚴師的行為逾越師生分際,向性平會提出檢 舉,調查後認定嚴師有違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行為及防治準則第8 條之專業倫理。
2. 案例評析
翁生是嚴師之研究生,嚴師指導翁生論文,依據防治準則第 8 條, 雙方間存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嚴師對翁生有過度關注之行為,例如:替她翻譯論文內容,說「每天都很期待看到你」、「想到今天會看到你,就很興奮」、「跟你討論問題, 讓我覺得變年輕了」等,這些都不是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合宜的言語,顯違反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
3. 專業倫理防治指引
(1) 校長或教職員工本身有自己的情感問題,將自己對前任或女兒的思念投射到研究生身上,產生移情。雖然沒有對學生直接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語或行為,卻有違性平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4 目。
(2)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學生間要保持一定分際,特別是在指導論文之過程中,因為教師對學生具有權勢關係下,不應有曖昧的性別互動。
(3) 校長或教職員工宜常提醒自己的角色義務,與指導學生之談話宜限縮在論文、學業、未來生涯上,不宜涉及個人情感或私人情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