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釋]有關教師違反專業倫理(如涉及婚外情等私德爭議)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
主旨:有關教師違反專業倫理(如涉及婚外情等私德爭議)案件之調查處理程序,請依
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部第3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本(98)年8月6日第
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教師如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應
將事件交由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殆無疑義。
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請學校
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應經學校性平會同
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部第3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本(98)年8月6日第
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教師如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應
將事件交由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殆無疑義。
三、屬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請學校
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循相關機制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應經學校性平會同
意,性平會並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如經查證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情事者,仍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