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性平培力帖-第四帖: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倫理與職責
清大性平培力帖
2023年9月27日
「清大性平培力帖」藉由教育宣導、時事案例、性平講堂、資源整合,讓全校教職員工生能夠認識和理解多元化的性別友善議題,促進性平知能,保護自己和支持彼此。
第四帖:教育工作者的專業倫理與職責
一、法規定義:校園性平事件中的教育工作者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教師的定義:「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教師的定義:「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知會通報的職責
(一)知悉二十四小時內進行通報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
第一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教育部校安通報、衛福部社政通報。
第二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
第三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二)知悉二十四小時內未進行通報的罰則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3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三)何謂知悉?如何通報?
1.何謂「知悉」?即「已經知道」,不論訊息來源。二十四小時究竟是如何起算呢?從「第一人」知道起算,並非是以「事發時間」起算。倘若延遲通報,教育部會針對延遲最久的人進行個人性的裁罰。
2.通報聯絡:週間上班時間請聯繫性平會;週間非上班時間和週末請聯繫生輔組。
3.如何通報性平事件:
https://gencom.site.nthu.edu.tw/p/412-1344-19753.php?Lang=zh-tw
4.知會通報單下載:
https://gencom.site.nthu.edu.tw/p/406-1344-68123,r819.php?Lang=zh-tw
三、教學過程避免「性霸凌」言論
(一)依據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70140014A號函,教師於教學過程之語言經調查確有對於他人(包含單一個人或校園/教室中隱藏性別或性取向之不特定身分者)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之實,即應認屬「性霸凌」之範圍。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三項的「校園性別事件」定義,所謂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三)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專任教師聘約」第8條:「教師應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加強與培養校園霸凌防制意識。教師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立即主動通報學校。」教師更不應成為性霸凌言論的行為人,於教育過程中對學生進行貶抑。
四、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明訂學校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和人際互動的基本原則:
第6條、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第7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8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三項「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專任教師聘約」第7條:「教師於聘任期間,應尊重性別平等,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有違反前開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六、教師涉及性平事件的暫時停聘和靜候調查
根據《教師法》第22條第一項,教師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經調查屬實者,於報主管機關後,至主管機關核准及學校解聘前,應予停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一、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根據《教師法》第14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五、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根據《教師法》第15條,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七、當學生遭遇疑似校園性平事件,你可以怎麼做?
(一)避免作法
1.預先告知請學生發生性平事件都不要來找你,以免麻煩,惹禍上身。
2.避免譴責受害者。
3.避免傳播八卦,或揭露相關資訊給第三人知悉。
4.避免請同學刪除騷擾簡訊或湮滅證據。
5.避免對質或私下和解,避免請學生寫悔過書或道歉函。
(二)適宜作法
1.傾聽、理解和支持,不要對當事人言行舉止發表評論,以免造成二度傷害。
2.進行知會通報和緊急處理,並謹守保密原則。
3.提醒事證需妥善保存並備份,如:聯繫紀錄、監視器。
4.鼓勵當事人向性平會諮詢,了解自身權益。
5.鼓勵當事人至諮商中心釐清自身情緒或尋求專業支持。
6.維護學生受教權:提供課業協助(如:調/補課、補考、彈性評量、更換指導教授)、安全保護(以空間或時間來隔離雙方當事人)。
八、友善提醒
﹟01自我培力和增能,提升自己的性別平等意識與辨識性騷擾的敏感度。
﹟02非禮勿視、非禮勿言。避免透過眼神或言語不當關注同學的身材與打扮。
﹟03盡可能採取客觀中立的說法。避免使用刻板印象、不當用詞或歧視的言論。
﹟04在肢體互動上,請徵求同意和積極同意。避免非必要的肢體碰觸,以免徒增誤解。如有禮貌性或場合性的肢體互動,請先徵求同意。
﹟05致力營造性別友善的教學場域。避免在課程群組發布恐同、反同或性霸凌的文章連結,且無說明此連結與課程的具體關連。
﹟06積極打造多元化、差異化的同儕學習環境。避免在授課、指導、實驗時,僅限於單一性別的學生,或對於特定性別有差別待遇。
﹟07適度支持、傾聽與陪伴。避免過度關切學生的感情狀況或性隱私,避免與學生分享自己親密關係的困擾。
﹟08若需要與學生單獨會談,盡量預約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或公開場合。如有非公事的會面,盡量約在公眾場所。避免約在教師自家、學生宿舍或私領域進行討論。
﹟09若與學生具有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時,應避免發展親密關係。
﹟10若學生跟你告白、過度追求或不當邀約,請明確告知教育專業倫理,謹守師生互動界線,並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