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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示
性平法第31條所訂處理期間,究屬強制規定,抑或屬訓示規定乙節(95年9月19日)
貴校函致本部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所訂處理期間,究屬強制規定(即逾越期間對性騷擾加害人即不得處理),抑或屬訓示規定(學校縱有逾限處理,基於保護學生權益,仍得繼續處理)乙節,復如說明
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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