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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96年5月15日)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項加害人為學生之通報疑義,業經本部96年5月15日以台訓(三)字第0960053159C號令解釋如附影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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