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修正發布施行(100年2月14日)
教育部100年2月14日台訓(三)字第1000023881號函
函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請各級學校配合本準則修正條文,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並依本準則第34條規定,將第7條、第8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及公告周知。
函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以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請各級學校配合本準則修正條文,於99學年度第2學期內完成學校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之修正事宜,並依本準則第34條規定,將第7條、第8條之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及公告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