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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於不影響公務時,應予鼓勵支持(100年2月8日)

教育部100年2月8日台訓(三)字第1000902022號函

請學校對於校內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資格者參與校內外調查工作,於不影響公務時,應予鼓勵支持。
依據準則第1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本部亦於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檢核表--校園性別事件與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處理面向,列入「學校是否獎勵參與性別相關事件調查處置有功之學校成員?」之檢核指標,爰學校除於公務時間,於不影響公務前提下,本於權責核予符合調查專業資格人員參與調查工作之公差外,並得將積極參與及協助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列為有功獎勵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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