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之說明(99年12月29日)
教育部99年12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90184700號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之說明:
一、 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受創,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二、 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防治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 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9條第1款,就「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之說明:
一、 教師若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因相關案件致身心受創,經學校性平會決議轉介教師至相關機構或提供心理輔導等措施,並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時,審酌給假之衡平及保障當事人之工作權,建議宜核給「事假」,課務部分由學校協助排代,並由教師自付鐘點費(不扣薪),其請假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並排除教師請假規則事假7日以上扣薪之規定。
二、 教師疑涉性騷擾學生時,經學校性平會決議,為利調查程序進行,並降低師生互動機會,依防治準則第19條第1款(按:修正後為第25條)規定要求教師於調查期間應請假時,建議宜核給「事假」,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三、 職員工部分,其出缺勤或成績考核之彈性處理,請學校逕依各該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