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執行疑義(99年9月14日)
教育部99年9月14日台人(二)字第0990152624號函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執行疑義:
一、 說明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意旨,係於學校性平會調查中,為避免涉性侵害之教師持續於校園中接觸相關人員,及影響學生受教權,並明定教評會審議停聘之期限,如經調查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 第14條第4項新修訂之規定業就第1項第9款情形之處理予以特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14條之1規定,即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無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予停聘處分。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詢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執行疑義:
一、 說明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規定意旨,係於學校性平會調查中,為避免涉性侵害之教師持續於校園中接觸相關人員,及影響學生受教權,並明定教評會審議停聘之期限,如經調查屬實者。不需經教評會審議,應立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二、 第14條第4項新修訂之規定業就第1項第9款情形之處理予以特別規定,爰其不適用第14條之1規定,即教師涉校園性侵害學生案件,服務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無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予停聘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