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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退休後始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性侵害案件,學校得否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99年9月7日)

教育部99年9月7日台人(二)字第0990137046號函

教師退休後始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於任教期間涉有性侵害案件,學校得否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說明如下(復花蓮縣):
一、 本部97年4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70055926號函略以,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可能時,應即依法召開教評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學校應就所涉個案具體事實,速予查明…,如於審議期間自行離職者(含辭職或退休),學校應繼續完成調查處理程序,如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應依教師法規定程序懲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列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之不得聘任之人員。
二、 復依本部98年12月4日台人(二)字第0980205883號函規定略以,於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項修正規定施行前,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性侵害事件之教師懲處案,如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於本法修正修正施行後,即應依修正後第14條第4項規定辦理。爰教師退休或離職後如經性平會調查後確認於任職期間有性侵害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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