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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事件遭解聘申復案衍生相關疑義(迴避等)之釋疑(99年8月30日)

教育部99年8月30日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函

就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事件遭解聘申復案衍生相關疑義(迴避等)之釋疑,說明如下: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時,由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或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二、 前項審議小組由三或五人組成,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建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三、 調查小組及權責單位成員(含性平會委員)應迴避審議申復。
四、 視申復案件之需要,得請申復人列席審議會議,給予申復人充分說明機會,並得邀請學校相關業務、該案件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或相關委員列席說明。
五、 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復申請人及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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