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適用疑義說明(99年8月18日)
教育部99年8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90129437號函
有關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適用疑義說明:
一、 依教師法第14條第項及第4項規定,教師涉性侵害事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學校教評會自得審酌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決議是否先予停聘,惟各級教評會審議時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 依前揭條文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則為使教評會得依法執行此一權限,學校除應依性平法之規定辦理外,亦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至無論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各案、性平會調查事件程序或教評會審議停聘程序,均應遵守性平法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洩漏任何應保密之資料。
有關教師法第14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26條規定適用疑義說明:
一、 依教師法第14條第項及第4項規定,教師涉性侵害事件,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不需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先予停聘並靜候調查。學校教評會自得審酌相關事證,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決議是否先予停聘,惟各級教評會審議時仍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 依前揭條文第4項規定,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時,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則為使教評會得依法執行此一權限,學校除應依性平法之規定辦理外,亦應依教師法規定,提供足為審議之相關事證資料予教評會。至無論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各案、性平會調查事件程序或教評會審議停聘程序,均應遵守性平法相關保密規定,不得對外洩漏任何應保密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