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99年5月3日)
教育部99年5月3日台訓(三)字第0990057923號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9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90082459號函辦理(併復)。
二、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31條第3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2項「調查」之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服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合先敘明。
三、依該府來文所詢,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教師部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提起申復程序疑義,請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99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90082459號函辦理(併復)。
二、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標的乃「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3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此結果依同法第31條第3項,係指「處理之結果」,非同條第2項「調查」之結果,爰如係對調查報告不服之情形者,尚不得提起申復,合先敘明。
三、依該府來文所詢,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惟如學校審議申復案件,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時相關程序即應依法重新踐行辦理,程序已屬重開,爰申請人及行為人如對學校新為之處理結果再有不服時,應仍得提起申復(仍有提起1次申復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