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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地方政府及學校應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瞭解依法成立之現況(93年12月2日)

93年12月2日台訓(三)字第0930162155號解釋令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本(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年總統令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地方政府及學校應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瞭解依法成立之現況,請回報(彙整)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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