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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函示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與該法第16條規定不合者,應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改組(94年1月3日)
94年1月3日台人(一)字第0930170251A-B號函
性別平等教育法業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與該法第16條規定不合者,應於該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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