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於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94年1月3日)
94年1月3日台人(一)字第0940013420C號函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迄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為於該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當然委員:以校長人選係經主管教育機關依法核准後聘任,其性別不因改組重新改聘與否而有所不同,爰尚無須辦理改聘;至校長以外之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係由相關單位推派代表,尚非不得另行改派,爰應請各該單位考量是否重新推派代表。
(2) 選舉委員:茲以各校教評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改組,係因應新制定法律之規定,尚符合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3項後段所稱之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條件,至選舉委員是否符合上開因故不能擔任之認定方式,茲因各校教評會委員選(推)舉方式係由校務會議議決,爰仍應由各校自行認定,惟如認定上確有困難時,為期公平,宜全面重新辦理選舉委員之選(推)舉。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迄未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為於該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改組,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當然委員:以校長人選係經主管教育機關依法核准後聘任,其性別不因改組重新改聘與否而有所不同,爰尚無須辦理改聘;至校長以外之當然委員(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係由相關單位推派代表,尚非不得另行改派,爰應請各該單位考量是否重新推派代表。
(2) 選舉委員:茲以各校教評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改組,係因應新制定法律之規定,尚符合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3項後段所稱之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條件,至選舉委員是否符合上開因故不能擔任之認定方式,茲因各校教評會委員選(推)舉方式係由校務會議議決,爰仍應由各校自行認定,惟如認定上確有困難時,為期公平,宜全面重新辦理選舉委員之選(推)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