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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請依說明辦理(94年6月8日)

94年6月8日台技(三)字第0940069333號

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公布,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修正學校之學則,學生因懷孕而休學者,比照男學生休學服兵役之規定,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以落實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2) 請各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列於學校組織規程中。
(3) 有關學校之校務會議、教評會、教師(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等各項會議與委員會請注意組成成員之性別比例。
(4)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之精神內涵,請各校對於校園空間之規劃應朝向性別平等教育空間之營造,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5) 建請各校得開設有關性別平等議題之通識課程、培訓校內性別平等種子教師、研擬校內性別平等配套措施與建立校園性別平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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