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94年11月10日)
94年11月10日台訓(三)字第0940154767號函
檢送本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請參考運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 通報時程及程序:學校應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即時於本部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系統中通報。
(二) 受理單位: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略以,應以學務處或訓導處為受理申請單位,同時應確實依該準則第15條規定,避免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角色重疊情事。
(三) 調查處理程序:現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應依循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現行法規並無「非正式申訴」或先行「調解」程序之適用,請惠予於相關防治規定中釐正並依法執行之。
(四) 調查小組成員: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性別比例及專業要求,請確實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延聘之,本部亦已建置調查專業素養人才資料庫供學校延聘之參考。
(五) 本部初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另相關表件、人才資料庫及資源均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網站供下載。
檢送本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請參考運用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 通報時程及程序:學校應於「知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立即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即時於本部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系統中通報。
(二) 受理單位: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規定略以,應以學務處或訓導處為受理申請單位,同時應確實依該準則第15條規定,避免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角色重疊情事。
(三) 調查處理程序:現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一方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教職員工生),應依循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現行法規並無「非正式申訴」或先行「調解」程序之適用,請惠予於相關防治規定中釐正並依法執行之。
(四) 調查小組成員:事件之調查小組成員性別比例及專業要求,請確實依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5條規定延聘之,本部亦已建置調查專業素養人才資料庫供學校延聘之參考。
(五) 本部初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流程參考圖;另相關表件、人才資料庫及資源均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網站供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