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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之掣發時,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老師」、「委員」為稱謂辦理發聘(95年1月16日)

95年1月16日台訓(三)字第0950003798A、C號函

本部列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人民團體,於公文、邀請函、信件、職務或其他聘書之掣發時,請以受文者之職務稱謂或逕以「老師」、「委員」為稱謂辦理發聘,以匡正稱呼女性教師為「先生」此一違反性別平權與性別主流化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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