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院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行注意事項(95年2月15日)
95年2月15日台申字第0950019058號函
有關大學院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 學校申評會設置要點未依法修正或訂定,或仍有依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發布施行前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辦理者,各校應於過度期間一年屆滿前(95年8月20日前),本於權責依教師法及評議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學校要點之修正。
(2) 以教師申訴係教師權益保障與救濟之機制,有無申訴案件非法定組織設置之要件,各校應依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維法制。
(3) 申評會之組成,委員法定代表性未符時,因學校申評會係法定組成,其組織若不合,學校申評會評議決定將因組成不合法而遭撤銷。
(4) 申評會主席並非當然之召集人,如擬以主席為召集人,仍應由校長指定之,方為正辦。
(5) 所訂要點或修正時未經校務會議通過,則有為大學法之規定。
有關大學院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1) 學校申評會設置要點未依法修正或訂定,或仍有依循「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發布施行前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辦理者,各校應於過度期間一年屆滿前(95年8月20日前),本於權責依教師法及評議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學校要點之修正。
(2) 以教師申訴係教師權益保障與救濟之機制,有無申訴案件非法定組織設置之要件,各校應依大學法、教師法等相關規定,設置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維法制。
(3) 申評會之組成,委員法定代表性未符時,因學校申評會係法定組成,其組織若不合,學校申評會評議決定將因組成不合法而遭撤銷。
(4) 申評會主席並非當然之召集人,如擬以主席為召集人,仍應由校長指定之,方為正辦。
(5) 所訂要點或修正時未經校務會議通過,則有為大學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