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請督責所屬學校知悉該等情事時,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社政主管機關(95年6月13日)

95年6月13日台訓(三)字第0950087330A-B號函

有關校安通報涉及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件中遭性侵害或猥褻(18歲以上)之案件,請督責所屬學校知悉該等情事時,應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轄區社政主管機關,俾及時保護學生免於遭受身心危害。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