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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資格(96年1月22日)

96年1月22日台訓(三)字第0960008995號函

貴府函釋「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資格」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第2款業已明訂,另一專業資格為「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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