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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善盡保密之責及確實執行通報規定(96年2月2日)

96年2月2日台訓(三)字第0960014237號函

邇來發現各級學校於填列校安通報單時,將足以識別學生身分資訊詳註於通報單內。為依法善盡保密之責及確實執行通報規定,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辦理:
(一) 毋須於校安通報表上記載相關身份資訊;於學生姓名註明姓氏即可,毋須列出姓名。
(二) 請督導各級學校填報應進行法定通報事件之校安通報表時,須特別註明知悉時間、完成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通報之機關名稱。
(三) 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教育人員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等方式通報各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填具通報單送主管機關,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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