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已具機關之地位,其校內依規訂成立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視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96年6月26日)
96年6月26日台人(二)字第0960083752號函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一案,公立學校已具機關之地位,其校內依規訂成立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本於權責為程序及實體之查證,故應得視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
有關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疑義一案,公立學校已具機關之地位,其校內依規訂成立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本於權責為程序及實體之查證,故應得視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有關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