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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3條所定收件單位之處理流程相關疑義(97年2月1日)

97年2月1日台訓(三)字第0970005171號函

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3條所定收件單位之處理流程相關疑義。收件單位之權責,僅於受理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除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所規定事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處理;爰該收件單位並無先行調查之權責。另,事發地點處室所提供之證物(如錄影帶),應屬學校相關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應配合協助事項(提供佐證加害人行為之證物)。至於訊問、製作筆錄、鑑定監視器拍攝內容等,屬刑事偵察用語,與性平會所為之行為調查並不相同,建請謹慎用語,以免混淆程序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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